湖南:边界纠纷诉讼期限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纠纷的诉讼期限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限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在涉及不动产的边界纠纷中,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将优先适用。具体到湖南省,并无特殊的地方性法规改变这一基本规定,因此,边界纠纷通常应在发现或应发现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限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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